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︱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

五、網路之管理

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
  1.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  2. 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  3.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  4. 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處置。
  5.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
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
六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
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  1.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  2.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  3.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  4.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
七、違反之效果
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  1.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  2. 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八、處理原則及程序

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。

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
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
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。